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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103年09月09日(經授能字第10305014280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重點摘要: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其年度節電率應達1%以上,能源用戶年度節電率未達1%者,經濟部就其申報資料得不予核定。並規定能源用戶104~108年之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
三、 請各單位確實執行各項節電措施,以期達成節電目標。
四、 經濟部函及公告如附件。
聯絡人:陳仲隆 電話:2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