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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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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6 七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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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立法委員與第十五任正副總統選舉─反賄選宣導】
109年1月11日第十屆立法委員與第十五任正副總統選舉
i 幸福,檢舉賄選人人有責
一、反賄選檢舉電話:0800-024-099
二、反賄選宣導影片連結:
三、相關規定:
- 買票的責任: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 賣票的責任: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