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7年地方公職選舉將於107年11月24日(六)舉行,為確保選舉期間公務人員依法行政,請同仁遵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三、依選罷法第40條規定,各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如下:
(一)直轄市長:107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二)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107年11月14日至11月23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107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
四、相關宣導案件如附件,供各位長官同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