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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二、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評選(審)作業,請依上述規定,積極落實相關保密作為(如:彌封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