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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請記得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5及12點等規定辦理。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