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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或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者。
(二)與本人有僱傭關係之廠商三年內曾與投標廠商參與同一政府採購案之競標、共同投標或分包者。
(三)本人曾擔任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投標專案參與人員之大學導師、論文指導教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