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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內員工(含替代役)及專支人員之訓練可合併申請。
2. 申請表附註1……受訓天數超過 3 日或費用超過 5000 元部分,由主任秘書或副所長核定,餘由單位主管核定。(說明:以上天數及費用部份是以單一個人的天數或費用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