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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070822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4號函辦理。

二、「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第4條、第4條之1條文,業經本部於107822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

三、承辦人:秘書室傅星錡先生分機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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