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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採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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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3 八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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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第73之1:「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為使本所採購案付款期程,符合前揭規定, 爰重新修正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提醒各會辦單位注意時效,以期能於政府採購法規定期程內付款。
- 除訓練/支用經費(ND開頭案件)案件外,其餘案件結報付款時,請使用新結報付款傳會單,列印方式如列印步驟檔案所示。
- 請採購案承辦人於驗收合格後通知廠商開立發票或收據,收到單據後在新結報付款傳會單登錄單據日期,因此時已開始計算付款天數,務必儘速送出或持會下一個會辦單位並登錄出案日期;各單位於收到驗收結報案件時,在新結報付款傳會單中登錄收案日期;會辦完要送出案件至下一個單位時,請登錄出案日期,如會辦時間超過建議辦理天數請一併說明原因。
聯絡人:管理科謝佳吟 (分機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