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函轉勞動部有關為保障政府機關(構)勞務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避免發生派駐勞工遭承攬人積欠薪資或其他雇主應負擔費用之情事,請各機關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相關規範辦理,如下:
一、派駐勞工薪資部分: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如派駐勞工薪資有遭積欠情事,機關依債權讓與通知,將機關須給付廠商之契約價金,給付予派駐勞工。
二、派駐勞工之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依上開作業程序第3點規範措施辦理,例如機關公文可達到廠商,且廠商對機關之價金債權未經扣押或執行者,措施為(一)廠商可自行繳納者,於廠商出具繳納證明後,機關依約撥付予廠商;(二)廠商因資金困難無法繳納者,機關書面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實情,俟該局函復後,機關憑以簽辦核付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