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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符合法令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保密之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5萬元)之採購案件以紙本進行會辦及陳核階段,請各單位將採購案件申請單及相關資料,裝入專用封套並密封,並於封套外黏貼採購資料(採購系統產出)及填寫會辦及陳核順序後,再送出公文傳遞,以確保採購案件公告前之保密;倘採購案件由承辦人員均親自持送會辦、陳核至批示,並親持交予秘書室管理科辦理公告,過程確保不洩漏者,則可免採用專用封套。
  2. 上述採購案件會辦及陳核階段,如採用本所黃色密件文書送文袋裝封(例如文件量大封套無法容納),並以密件辦理者,亦可。
  3. 利用本所年度開口合約 (含機票、專利、小型營繕設計監造、保證金)及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免用專用封套會辦及陳核。
  4. 採購案件(會辦陳核)專用封套使用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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