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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參酌國際標準及兼顧採購效率,爰將公告金額自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新台幣15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自新台幣1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15萬元以下,本室遂配合修正旨述授權及權責劃分表(附件1),並已奉核准實施。
二、本所採購管理系統已配合修改完竣。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及111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848號函,詳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