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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會就各機關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函請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及經濟部訂定之CNS16120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辦理。

二、查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均已明訂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技術規格,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三、經濟部業已訂定CNS16120影像監控系統安全之國家標準,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機關之功能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

四、綜上,本所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影像監控系統,其技術規格訂定:

(一)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本所之功能或效益需求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

(二)倘前揭國家標準未能符合需求,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如有需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辦理。

(三)招標文件是否需規定取得相關認證,應審酌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考量,且不以特定之試(驗)證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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