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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會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及工程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辦理。

二、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技術規格,應優先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符合機關需求之技術規格;無法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技術規格之部分,再依序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建議做法如下:

(一)依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訂定技術規格:

1.機關得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或依注意事項載明之審查機制,確認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屬「機關所必須」之需求。

2.工程採購機關得搭配評選方式由廠商投標提出廠牌型號,得標後依約履行。

(二)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否則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造成施工廠商履約之困擾。

(三)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備具理由主動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四)應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

三、工程會後續將透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之機制,檢視公共工程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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