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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處理原則配合全球疫情發展滾動修正數次,前次修正版本於109年5月25日公告於本所所內首頁。
二、本次係修訂旨揭原則三之(二)規定:「至遲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會議舉辦前、人員來訪前』,向本部提出申請,據以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來文及處理原則如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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