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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疾管署新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

  1. 「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已於109年4月28日修訂公告。
  2. 針對操作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項目(14 項)及管制實驗類別(7 類),應依照「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執行。
  3. 修正後「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可於生安會「生安法規」網頁下自行下載,並請遵照執行。

聯絡人:生安官 夏建忠

電話 :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