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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來媒體偶報導公務員發生詐領差旅費之情事,提醒各位同仁因公奉派出差時,請務必確實執行職務,並遵守相關規定,核實報支差旅費避免重複請領,千萬別因一時疏忽,而誤觸法網喔!

案例分享1

小呂任機關首長時,利用奉派出差之機會,私下從事演講或擔任委員並領取報酬,實際上小呂並未執行差務或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又辦理私務依法均不得申請出差、請領差旅費,小呂事後仍請領差旅費計17次,共詐得費用計新臺幣2萬2,255元。

◆涉犯法條及處刑:

本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截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相關媒體報導:聯合新聞網-看病謊稱洽公打卡曝行蹤(點選連結看新聞)

案例分享2

A、B、C均為某機關技士。A、B二人一同於98年2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到高雄市及臺南市出差,二人在16日及17日實際支付之住宿費各為新臺幣1,000元,惟在申報差旅費時,竟填具上開二日住宿費各為新臺幣1,400元等不實內容,並檢附甲賓館及乙旅館不實統一發票各1紙,各詐取上開2日住宿費差額計新臺幣800元(即400元×2日);C於99年1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到高雄市出差,18日及19日實際支付之差旅費為新臺幣1,000元,惟在申報差旅費時,竟填具上開二日住宿費各為新臺幣1,400元等不實內容,並檢附甲賓館不實統一發票2紙,詐取上開2日住宿費差額計新臺幣800元(即400元×2日)。

◆涉犯法條及處刑:

本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截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