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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來接獲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檢查印花稅,該分局依據政府電子採購網資料查國外廠商印花稅貼用情形,因購案金額不含中華民國稅賦,請各購案承辦人員自行採買印花稅票黏貼於合約上(該分局另要求印上購買票品證明單),並依規定銷花。

二、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規定,由契約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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