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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107年3月28日原能會來文,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落實執行營造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2. 各單位辦理工程採購,有關廠商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設置,應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4條規定,由事業之分類及事業單位勞工人數等條件設置相關管理人員或業務主管。
  3. 各單位工程採購應依所需,參考「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如附件),妥適訂定職安人員資格並核實編列相關人事費用,如專職人員應採人月量化編列經費,以利廠商據以履約。

聯絡人:王雅婷,分機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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