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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與審查許可,以及該等人員應列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列管,請參照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