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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15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職安會已於728日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高平分隊提報「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修訂版備查。

二、上述計畫置於職安會網站à消防à相關規定項下,請自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