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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7月3日發資字第1061501003號函辦理

二、國發會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另104年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104年7月20日發資字第1041500855號函)於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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