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新版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系統修訂,對於政府機關之軟體管理,軟體使用年限授權由各機關自行訂定,軟體之殘值與權利相同,均為0,並採直線方法提列。
二、本所軟體財產經評估後,各軟體使用年限認定規則如下:
(1) 未達1萬元之軟體使用年限為1年。
(2) 1萬元以上,未達10萬元之軟體使用年限為3年。
(3) 10萬元以上軟體使用年限為5年。
(4) 1萬元以上之授權使用軟體,依授權年限約定。
三、軟體報廢若未超過使用年限,須經審計部核准,始可進行報廢作業。
四、配合上述管理及攤提作業,本所「電腦軟體財產管理作業規定」,已配合修訂
綜計組-資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