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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秋佳節將屆,請同仁對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落實登錄程序。

2.為避免同仁未諳規定致漏未登錄或不諳登錄程序,重申及提醒廉政倫理規範事件處理方式及登錄事宜,如下:

(1)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如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等,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等)情形者外,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對於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為餽贈,亦應注意市價避免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如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等)情形者外,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對於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邀宴應酬雖得參加,惟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亦應避免。

(3)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本規範第5點規定,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述例外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備案;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並辦理登錄作業。

3.請參閱附件「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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