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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就中央主管機關對無人機審查同意權下放其他單位所函送之具體作法,其內容如下。

一、同意權下放範圍包含(a)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公告之禁限區域飛航時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會商同意權以及(b)超出民航法第99-14條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無人機操作方式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權(如附件一及附件二黃底所示)。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上開同意權下放至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並將相關內容據以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且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知悉。
三、另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同意權,仍不宜委託其他單位執行。

四、相關來文、管理規則及法條如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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