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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臺北市政府洩密及違反保密案例彙編

案例1:超底價保留決標,未決標前宣布底價案

一、案情摘要

本府甲機關辦理101年度採購案開標作業時,因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高於底價,經需求單位表示,有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3條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決標之緊急採購必要情事,故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惟因不熟稔採購法令,誤以為須當場告知底價,以免最低標廠商對本案未能決標而存疑,在承辦人建議下,主持人遂當場公布底價,致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情事。

二、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

2、政府採購法第53條。

3、刑法第132條第2項。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智能。

3、機關得針對各式採購決標情形訂定流程圖或注意事項,提醒辦理採購人員知悉。

案例2:公器私用,利用職權違規查詢入出境資料

一、案情摘要

97年間,本府甲機關同仁A員受熱門新聞事件影響,遂利用其權限登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系統」,查詢新聞事件人物之入出境紀錄,嗣後A員辯稱係因一時好奇而點閱相關資料,並未散播或列印與他人,僅做私人查詢,但A員此舉已違反相關資安規定,經考績會決議核予A員申誡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第8點。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資訊系統僅應作公務使用,私人查詢未交付他人亦違反規定。

2、機關應針對公務資訊系統訂定異常存取標準,並定時辦理稽核。

    3、機關應儘量減少使用公務資訊系統權限人員,並應針對該等人員進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