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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持有「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限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屆滿者,如因無法取得足夠之繼續教育積分辦理證書更新者,得延至111年6月30日前提出換發申請。

聯絡人:許維倫,分機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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