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497號函辦理。
二、為有效做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請貴機關辦理工程施工督導時,督促廠商參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之重要指引及教材內容(網址https://www.cdc.gov.tw/。路徑: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加強落實辦理相關防護及管理措施,以避免傳染風險,及產生防疫破口。
三、另外籍移工之管理,應參照勞動部相關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例如: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移工暫不返國休假、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雇主應落實防疫管理(例如:要求雇主申請移工應附居家檢疫計畫書、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檢疫住所,並依規定辦理14天居家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