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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來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新增(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科技部函、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