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臺北市政府洩密及違反保密案例彙編
案例1:掃描公文上傳臉書,違反文書規定
一、案情摘要
101年7月間,臺北市政府甲機關A員得知同事B獲將於近日調職,遂將其因職務之便所經手之商調函,掃描後張貼於社團臉書,A員嗣後表示此舉係基於好意,欲使社團成員能即早得知B商調之訊息而預先準備禮物,並無其他不良意圖,惟在個人臉書上傳公文已違反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規定,全案經考績會決議核予A員申誡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106點第10款。
2、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重大疏失各級人員懲處標準表懲處標準。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宣導公務人員有關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不得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2、公務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相關資訊時,勿公開談論甚或影印公文作為私用。
3、機關得針對權責人員進行職期輪調,以減少公務資訊洩漏之風險。
案例2:機敏性資料使用後未予銷毀致外洩案
一、案情摘要
臺北市政府某學校同仁A為參與訓輔聯席會議,於會前列印高關懷學生名單,但會中未使用,回辦公室後一時疏忽忘了將名單銷毀,直接丟入廢紙回收箱,嗣後被不知情同事B拿給學生再利用,導致部分學生看到名單內容,B發現後連忙回收,但已被學生用手機拍下外傳,全案經考績會決議核予A申誡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敏性資料應避免列印,若有印列需求得加註「個人資料」、「密」等字樣,以提高承辦人警覺心。
2、機敏性資料於開會前應提醒在場人員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並可將資料編號請在場人員簽收領取,會後若無保有必要,承辦人應行回收銷毀。
3、未列密件但涉及個人隱私或個人資料,應確實維護管理資料之運用,且不得作為回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