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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兩岸核能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款規定略以,凡兩岸交流活動係以「接受參訪」性質辦理者,其所開放之參訪設施須載明於「本會暨所屬機關可開放大陸人士參訪設施一覽表」中,始得接受參觀。二、兩岸核能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相關來文、可開放大陸人士參訪設施一覽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如以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