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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者請簽會綜計組,經所部長官同意後,由中法雙方組成之團隊以構想書逕向法方提出第一階段申請,俟審查通過後,中法雙方各自以完整計畫書逕向科技部及Inca線上作業系統提出第2階段申請,並檢送綜計組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俾由綜計組彙整後於110年3月25日前函送科技部提出申請。
二、相關來文及申請須知如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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