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本所專業支援派遣人力。
2.108年度派遣人力採購契約原規定「派遣人力特別休假至少應休二分之ㄧ」部分予以放寬,派遣人力至年底未及休假之時數,均得視經費發給「不休假加班費」,不受原「至多發給二分之一」之限制。
3.因本所配合「零派遣計畫」政策,自109年不再進用派遣人力,爰請派遣人力於108年底前應優先休畢差補、國定假日補休(含勞動節補休),不另支給加班費;另請各單位盡量避免派遣人力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之情況,俾使派遣人力順利事先規劃將差補、國定假日補休(含勞動節補休)於108年底前休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