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所員工進入大陸地區應依規定於7日前辦理請假手續申請核准/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應於14日前函送原能會轉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請各單位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3年3月7日內授移字第1030950996號函規定:
(一)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二、近有本所同仁未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進入大陸地區及辦理請假手續,違反相關規定,請各單位加強宣導。
三、檢附內政部103年3月7日內授移字第1030950996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