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同仁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並健全人事資料完整性,請所屬於本(108)年7月31日前,至本所「人力資源」系統檢視並申報領有專業證照情形,並將證照影本上傳,請查照辦理。
一、為避免同仁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並健全人事資料完整性,請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規定,申報持有之專業證照。
二、專業證照指持有下列證照者: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三、請於本(108)年7月31日前進入人力資源系統申報。
四、申報對象:編制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研發替代役人員。派遣人員雖非適用對象,然為健全人事資料完整性,適時提供長官參考所屬專業職能,達到適才適所之目的,亦請配合申報。
五、人事室承辦人:王寵皓,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