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因應107年11月16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爰配合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以下簡稱Q&A),修正重點如下:
一、休假改進措施:
(一)新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按,除須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之休假須請上午或下午半日外,其餘得以小時請假,詳情請參閱Q&A之Q.04.01、Q.04.02、Q.04.06)。
(二)修正第五點第二項: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修正第五點附表:新增「其他業別」之第2點:各行業別不包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八點所稱不妥當場所。
二、Q&A:
新增04.因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改以時計相關事項(請參閱Q&A 之Q.04.01~ Q.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