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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1、事假由每年准給5天,修正為每年准給7天。
2、休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3、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實施,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