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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須主動申報: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二、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三、本所公務員領有上開證照者,請至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錄,並將證照影本送承辦人查核。

四、檢附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及其附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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