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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號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星期不啟用
 

一、重申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爰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研發替代役、技工工友、專業派遣人力),每週(例假日星期六、日)應擇定一日(自0時至24時)作為例假休息,該休息日不得上班、加班或辦理差假(註:星期六、日不得連續2日均指派加班或辦理差假)

二、       請各單位同仁及主管確實遵照辦理,切勿違反法令強制規定,請 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