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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105)年12月25日(星期日)行憲紀念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本所適用勞基法人員(包括工友、技工、駕駛、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及派遣人力)經簽准於次日12月26日(星期一)補放假一日,請轉知所屬同仁知照。
二、對於12月26日(星期一)當天確因公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必須來所上班或公出、差者,茲檢附各類人員「來所上班給予一日工資人員名單」及「來所上班申請補休人員名單」各1份,請依式填寫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12月20日前送本室錄管,請查照。
人事室 陳文祺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