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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7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號函辦理。

二、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酌相關法令及銓敘部意見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聘僱人員請事假、病假、產前假、陪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