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派駐本所派遣人力105年1月1日至21日之加班自105年2月23日起至3月8日止得線上申請改為加班補休。
一、 按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加班得依本所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標準支給加班費,或於加班後六個月內,依加班時數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 派駐本所派遣人力於105年1月1日至21日之加班,原請領加班費者,本所開放自105年2月23日起至3月8日止,得於電子差勤系統改為申請補休。
三、 至仍擬支領加班費者,則依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程序一併請求墊償。
四、如有修改相關疑問,請洽人事室陳文祺先生(分機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