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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如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具上開身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前,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併提醒所屬簡任第11職等以上同仁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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