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重申,本所簡任第11職等(研究員)以上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含過境、轉機)前,應事先報經原能會轉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又上開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指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者。
二、重申,本所簡任第11職等(研究員)以上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含過境、轉機)前,應事先報經原能會轉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