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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111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2號及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規定略以,調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

二、112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原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在2萬5,000元以下者,調整為2萬8,000元以下。

三、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之一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該月退休金基準數額自11311日起調整為28,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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