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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1 年度法定性別友善事項一覽表中,第4項:「是否給予哺乳時間且視為工作時間」,擬依規定將哺乳時間且視為工作時間、第15項;「是否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擬依規定轉請各單位不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同仁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第18項;「是否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需求,依法提供職場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擬請各單位依規定辦理。
二、本所同仁如有個別需求,請檢附相關證明專案簽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