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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須由相關單位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會計法第29條條文刪除,109年度起變賣財產及物品報癈 品之收入係分屬「財產交易利益」及「廢舊物品售價收入」不同會計科目,故請祕書室於收取廢品時,惠予以分類存放並分項拍賣,以利後續帳務處理。
(二)支付或發生拆除報廢資產支出,須以「財產交易損失」會計科目列帳,擬請需求單位針對該類支出項目,於購案中特別敘明,以利本室審核時作適當處理。
承辦人:崔小霞,分機: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