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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被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在刊登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請各位同仁在辦理小額採購前,務必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提供報價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以免違反採購法規定。秘書室提供查詢步驟請詳閱附檔,查詢結果請列印並附於請購案中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