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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二、前開規定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係基於該等情形出差人員未有支付交通費事實,且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業由公款支付油料等費,另共乘自用車之駕駛如同為出差人員,依規定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為避免重複支付及覈實報支,爰於報支要點明定該等情形不得報支交通費。

三、依上開報支要點規範意旨,重申搭乘便車者報支交通費之原則:

(一)搭乘由親友駕駛之自用汽(機)車出差,其親友或其他共乘者非政府機關員工奉派出差領有交通費等重複支用公款之情事,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12.12 主預字第 1060102970A 號「主計長信箱」)

1、【舉例1】夫妻同為公務員,同時自駕出差,同路段部分之交通費只能擇一人結報。

2、【舉例2】出差由非公務員之親友載至高鐵站搭乘高鐵,搭便車路程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

3、【舉例3】出差搭非公務員之親友便車,惟同行共乘者有公務員且已向所屬機關申領交通費,出差人則不得報支該共乘路段交通費。

(二)搭乘廠商車輛出差,不得報支交通費: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07.1.9 主預經字第 1070050024 號「主計長信箱」函釋,搭乘廠商車輛出差應係為處理同一公務事項之搭乘便車,與前述總處 106 年12 月 12 日主計長信箱解釋案例之情形不同,爰尚無上開解釋之適用。故,搭乘廠商車輛出差不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不得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