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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一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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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19 一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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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工友休假日數之計算:
- 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給休假3日;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休假10日;5年以上未滿6年者,給休假15日。
- 其餘核給休假及其計算方式,仍依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工友休假改進措施:
- 年度仍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並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比照。
- 但上開比照期間不受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至少應休假14日,即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事宜,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定假日: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四、例、休假及加班事宜:悉依勞基法規定及其相關解釋辦理。其例假及休息日之排定,由工友與其服務機關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約定之(例如:無特殊狀況者,得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方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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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tif | | 85 kB | 2017-01-19 14:38 |